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04344326
法定代表人:秦军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古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15/04/17,规格:400ml/瓶)进行了抽样检测。2015年8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按照GB8233-2008、GB2761-2011和GB2762-2012标准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