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57号
案件名称:北京瑞庚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庚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尚味客玫瑰味花果茶”和“尚味客樱桃味花果茶”两款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日落黄、柠檬黄项目的标准指标应为“不得检出”,但上述两款产品均检测出日落黄和柠檬黄,实测值均为“日落黄实测值0.0088”和“柠檬黄实测值0.0067”。上述两款产品检验结论均为: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GC1511060528和GC1511060527,两款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批次均为“2015060601”)。经查,当事人生产了“尚味客玫瑰味花果茶”170瓶,已销售148瓶,库存12瓶,抽检10瓶;生成了 “尚味客樱桃味花果茶”120瓶,已销售98瓶,库存12瓶,抽检10瓶。两款产品售价均为每瓶9.99元,“尚味客玫瑰味花果茶”每瓶生产成本为9.41元,“尚味客樱桃味花果茶”每瓶生产成本为9.31元,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897.10元,违法所得152.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产品生产成本说明、检验报告GC1511060528、检验报告GC1511060527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