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81号
案件名称:王海友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海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08年1月17日取得卫生许可证,编号为丰卫食监字(2008)第08F00284号,许可项目为现场制售面包、糕点,有效期为2008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17日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当事人未办理生产许可证,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7月3日期间,继续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15号楼一层进行切片面包(200克一袋)、毛毛虫面包(100克一袋)、花式面包(90克一袋) 等产品的生产经营,通过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大市场和建欣苑的门面房自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销售价格为:普通的切片面包3元一袋、毛毛虫2元一袋、花式面包1.5元一袋。现场检查发现切片面包150斤,未发现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2250元。因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未保留相关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