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稽食(处)字〔2014〕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刘记金湘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刘记金湘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柏林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津水文轩食品经营部购进冷冻白条鸡、冷冻带皮牛头肉、冷冻鹅肠后,擅自进行手撕鸡、带皮牛肉、香脆鹅肠等肉制品的生产加工。生产工具主要有:清洗盆6个、蒸煮桶4个。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7日,当事人购进原材料单价及数量为:冷冻白条鸡15元/只230只=3450元、冷冻带皮牛头肉44元/公斤67.5公斤=2970元、冷冻鹅肠10元/公斤*34公斤=340元,生产成本共计6760元。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7日,当事人生产成品共计:手撕鸡(每袋一只)180袋、带皮牛肉(250g/袋)230袋、香脆鹅肠(200g/袋)120袋。生产的半成品共计:手撕鸡(每袋一只)50袋、带皮牛肉(250g/袋)40袋、香脆鹅肠(200g/袋)50袋。产品销售价格为:手撕鸡17元/袋、带皮牛肉13元/袋、鹅肠3元/袋。半成品按照成品计算,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则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793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未对外销售,未取得违法收入,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