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63546-1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昌A食药2014-054-2),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六郎”牌六郎天然饮用水(18.9L/桶,生产日期:2014.4.30)在生产环节2014年2季度饮料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CPJYG0001-2012《瓶(桶)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