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102号
案件名称:费云鹏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费云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路96号院内从事瑶池、香山甘泉、美苛、燕京及娃哈哈等品牌桶装饮用水生产活动,违法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当事人生产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过滤制水设备1套、储水罐11个、吹风机1个、电加热蒸汽发生器1台、打码机1个、空的桶装水桶290个、桶盖2500个、产品标签300个、防伪标识3张共48个、合格证76张共3040个、塑料袋1000个,折合金额共计19322.4元。违法生产期间当事人共生产桶装饮用水6350桶,以每桶1.6元的价格销售给新发地海鲜市场商户5693桶,未销售的桶装饮用水共657桶,每桶桶装饮用水的成本为0.25元。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为10160元,获违法所得7685.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