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03号
案件名称:彭金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彭金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彭金柱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村南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年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包括50公斤一袋的碎黏米3袋,制作年糕用机器1台。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