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57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美斯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美斯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岗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酱肘花和酱猪耳朵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人民币49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