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90200号
案件名称: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栾同军
主要违法事实: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测,你单位生产的三种桶装水的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该三种不合格桶装水分别为批号2014年10月6日、规格18.9升/桶的西山水坊山泉水,批号2014年10月6日、规格18.9升/桶的西山晓溪饮用水,批号2014年10月8日、规格18.9升/桶的一品源泉(山泉水)。经查,你单位生产的规格18.9升/桶、批号为2014年10月6日的西山水坊山泉水共计200桶,成本2.5元/桶;规格18.9升/桶、批号2014年10月6日的西山晓溪饮用水共计200桶,成本2.5元/桶;规格18.9升/桶、批号2014年10月8日的一品源泉(山泉水)共计200桶,成本2.5元/桶。你单位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生产批号2014年10月6日、规格18.9升/桶的西山水坊山泉水200桶;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生产批号2014年10月6日、规格18.9升/桶的西山晓溪饮用水200桶;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生产批号2014年10月8日、规格18.9升/桶的一品源泉(山泉水)200桶。你单位销售上述桶装水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为销售数量乘以销售价格,即600桶3元/桶,共计1800元;生产成本计算方法为生产数量乘以成本价格,即600桶2.5元/桶,共计1500元;获取违法所得等于货值金额减去成本金额,共计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