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益凯工贸有限公司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肉制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益凯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836531-4
法定代表人:常文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康益凯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7日取得产品名称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肉制品品种有酱猪头肉、酱猪蹄、酱肘子、熏鸡、鸡爪、鸡翅、卤鸭、红肠。经我局与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查证,北京康益凯工贸有限公司取得证书编号为QS1124 0401 0107的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产品为酱猪头肉、卤鸭、红肠。该公司超出了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酱猪蹄、酱肘子、熏鸡、鸡爪、鸡翅。经查,北京康益凯工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6日生产熏鸡2343.80斤,成本价8.65元/斤;生产酱肘子1238.5斤,成本价14.30元/斤;生产酱猪蹄1013.2斤,成本价16.30元/斤;生产鸡爪398.7斤,成本价11.71元/斤;生产鸡翅204.2斤,成本价23.30元/斤。剩余原料生猪蹄20斤、白条鸡30斤、生鸡爪12斤、生鸡翅12斤。该公司以9.2元/斤的价格销售熏鸡2317.80斤,剩余26斤,销售金额21323.76元,货值金额21562.96元,获利1274.79元;以14.8元/斤的价格销售酱肘子1214.50斤,剩余24斤,销售金额17974.60元,货值金额18329.80元,获利607.25元;以16.8元/斤的价格销售酱猪蹄993.2斤,剩余20斤,销售金额16685.76元,货值金额17021.76元,获利496.60元;以12.6元/斤的价格销售鸡爪398.70斤,销售金额5023.62元,货值金额5023.62元,获利354.84元;以24.5元/斤的价格销售鸡翅204.20斤,销售金额5002.90元,货值金额5002.90元,获利245.04元。北京康益凯工贸有限公司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熏鸡、酱肘子、酱猪蹄、鸡爪、鸡翅的货值金额共计66941.04元,共获利2978.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