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味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麻团与标签所载明的成分不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味宫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761338-X
法定代表人:谢新斌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美味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宫牌食品麻团,规格每盒(塑料)6个麻团/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 2014/07/01,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08月18日,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公司2014年07月01日生产的“美味宫”牌麻团进行了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88-2008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产品标签标识,经抽样检验,蛋白质:单位g/100g,标准要求:产品标签标识≥80%×6.3,检验结果4.4;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5009.5-2010第一法,单项结论:不符合。脂肪,单位g/100g,标准要求:产品标签标识≤120%×2.3,检验结果5.3;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T5009.6-2003第一法,单项结论:不符合,蛋白质、脂肪不符合产品标签标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该单位调查,查实2014年07月01日,北京美味宫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生产经营的食品麻团,该批次共计生产了1300盒麻团,每盒有6个麻团,一盒160克,一共销售了1300盒,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出厂价每盒2.50元,销售额共计3250元,每盒成本2元,成本共计2600元,每盒利润0.50元,利润共计650元。货值金额是3250元,违法所得是6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