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23 号
案件名称:北京兴盛食苑食品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盛食苑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514433-0
法定代表人:张璟子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兴盛食苑食品厂2015年9月10日生产的香拌萝卜干(计量称重)和泡菜萝卜块(计量称重)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0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兴盛食苑食品厂2015年9月10日生产香拌萝卜干(计量称重)130kg,出厂检验、留样及自用6kg,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4 kg,销售120kg,成本价6.96元/kg,出厂价13.8元/kg,销售金额1656元,获利681.2元,货值金额1794元。北京兴盛食苑食品厂2015年9月10日生产泡菜萝卜块(计量称重)150kg,出厂检验、留样及自用21kg,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4 kg,销售125kg,成本价4.43元/kg,出厂价13.8元/kg,销售金额1725元,获利1015.45元,货值金额2070元。北京兴盛食苑食品厂2015年9月10日生产的香拌萝卜干(计量称重)和泡菜萝卜块(计量称重)货值金额共计3864元,共获利1696.65元。综上,该单位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