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密龙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密龙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361904-2
法定代表人:霍继森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2日,当事人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办理生产许可期满换证手续的情况下,从2015年7月29日开始,仍在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村南50米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豆片,至2015年8月27日,共生产豆片2345千克,成本为4.5元/千克,生产后以5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775千克,剩余1570千克未售出,剩余原料黄豆500千克,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11725元,违法所得38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