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罚字〔2014〕S02-02号
案件名称: 北京米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条件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卫生要求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米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637970-8
法定代表人:王长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获证厂区南墙外有2口大型油炸锅正在加热,附近有一蚕豆浸泡池;在获证车间东侧有2口油炸锅正在加热。上述车间卫生条件脏乱差,详见现场检查照片。经调查,上述生产场所均未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