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罚字〔2014〕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隆福斋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不能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隆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239261-7
法定代表人:王纪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27日,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隆福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该单位生产车间、库房时发现:1、生产车间入口消毒垫无消毒液,工人进入车间不能消毒;2、生产车间入口未放置挡鼠板;3、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灭蝇灯未开,并存放无关杂物,成品库紫外灯损坏无灯管;4、成品库内部分成品直接裸露在空气中存放,无防尘设施; 5、生产过程中化验室门窗紧锁,未见化验人员及化验过程。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