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913623-3
法定代表人:白晓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4年8月11日共生产(18.9升/桶)“三皇山”牌饮用水200桶,售价3元/桶。2014年8月11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14年8月11日生产的(18.9升/桶)“三皇山”牌饮用水抽烟检验(抽样3桶),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Q/FAJHJ0001-2012《瓶(桶)装饮用水》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FAJHJ0001-2012《瓶(桶)装饮用水》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菌落总数实测值为170)。至2014年11月2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该批次产品200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00元,生产成本2.6元/桶,非法获利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