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21号
案件名称:聂萍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聂萍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聂萍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房山分中心“12345”市级派遣单称房山区青龙湖镇小苑村的村委会东侧1公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豆腐加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9日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苑村的村委会东侧1公里进行检查,查时发现聂萍萍生产的“豆腐生产作坊”正在生产生产,成品2盒豆腐,发现生产使用工具打浆机1个、豆腐盒2个,但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