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45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从事松花粉食品生产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734334-6
法定代表人:付永顺
主要违法事实: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8日,我局接市局京食药监复决字[2015]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网】S2015070019号查飞祥投诉举报人北京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生产的中农松花粉片剂涉嫌无生产许可证和保健品号的投诉举报,称松花粉为普通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撤销我局《关于北京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中农松花粉片剂的回复》,责令我局重新做出处理。经批办,2015年9月30日,我局对北京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松花粉产品,经企业辨识该产品为其所生产。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除生产40g/瓶的中农松花粉片剂,还生产过60g/瓶的松花粉。40g/瓶的松花粉片剂分别于2015年1月2日、2月25日、3月4日、4月2日生产了4各批次,共188瓶,出厂价格为12元每瓶,成本价格是9.6元每瓶,获得利润每瓶是2.4元。60g/瓶的松花粉于2015年1月4日生产了1个批次,共398瓶,出厂价格为10元/瓶,成本价格是9.5元/瓶,获得利润0.5元/瓶。货值金额为合计6236元,违法所得合计650.2元。该企业于2015年9月30日发现了该问题,进行了主动召回,因以上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货值金额为12×188+10×398=6236元,违法所得2.4×188+0.5×398=650.2元。以上产品未包含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内,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原料与包材已全部用完,主要生产设备是包装封口机。北京福顺得天利工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从事松花粉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依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