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06号
案件名称:冯振建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冯振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豆芽存在问题,要求查处。我执法人员接报后,对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一区甲71号的场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4年11月12日准予立案,本案至2015年1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从2008年冬天开始,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一区甲71号生产加工豆芽的,生产豆芽的种类为绿豆芽和黄豆芽,绿豆芽和黄豆芽的售价均为1.6元/kg。生产豆芽的工艺为:泡豆子、发豆芽、发完以后直接用于销售;生产豆芽用到的原料有黄豆和绿豆,用到的生产设备有不锈钢钢斗、筛洗机、滑轨电动喷淋机和锅炉,这些工具设备都不专用。从2014年11月4日开始,当事人在其生产的8个批次黄豆芽和1个批次绿豆芽共计9个批次的豆芽里都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截至201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生产豆芽的原料黄豆、绿豆和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已全部使用完毕,上述9个批次生产的豆芽产量合计5600kg,尚未用于销售。我局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9个批次豆芽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延庆县食药局送检豆芽检测结果说明”显示:“9个样本标称被监测人均为‘冯振建’,标称被监测人地址均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一区甲71号’。9个样本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浓度从0.07mg/kg~6.6mg/kg;9个样本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浓度从5.3 mg/kg~18.4mg/kg”。当事人上述9个批次生产的豆芽产量合计5600kg,这5600kg豆芽已经当事人同意由我局先行处理。2015年1月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将案由由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变更为当事人涉嫌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当事人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960.00元,不足10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