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石花洞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石花洞水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049130-8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12月9日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经查,为我局2014年8月20日,日常监督抽查中对北京石花洞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石花洞碱性饮用水(18.9L每桶,生产批次2014.8.20)进行抽样送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溴酸盐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溴酸盐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2月4日,收到了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14年8月20日共生产了80桶石花洞碱性饮用水(18.9L每桶,生产批次2014.5.31),自已单位的职工喝了20桶,没有收费,剩下的 60桶,2014年 8 月24 日全部销售给了昊天水站,每桶售价3元/桶,没有销售发票。当事人的生产成本每桶2.8元,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