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利红如光咸菜加工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利红如光咸菜加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1132961-3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利红如光咸菜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8袋原盐,原盐外包装上标明“原盐,执行标准:GB/T5462-2003,北京市盐业公司总经销”。GB/T5462-2003是工业盐国家标准,此8袋原盐为工业盐,属于非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31日从北京京盐西南盐业有限公司购进了5吨原盐,购进价格每吨500元。自2015年4月8日开始,在加工榨菜的过程中将所购进的原盐进行添加,至2015年6月27日共使用了4.2吨,剩余库存0.8吨。共加工榨菜7240公斤,至2015年6月29日已经全部售出,榨菜售价每公斤1.6元,生产成本每公斤1.3元,榨菜的销售款共计11584元,货值金额共计11584元,非法获利21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