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02-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的挂面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21517-7
法定代表人:史清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6月2日生产的春晖牌1千克/袋强化维C营养面共计生产了500袋,没有售出;2014年3月1日生产了1000袋,该批1000袋已经全部售出;该产品成本价是2.00元/袋,出厂价是2.10元/袋,获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3150.00元。相关证据: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公司资质4份。证明目的: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北京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现场检查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在经营现场经营活动的事实,3、现场照片:确认当事人的经营食品事实,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挂面的情况事实、5、《春晖强化维C营养面情况说明》1份:确认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单价、数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