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020040号
案件名称:北京豪特酿酒公司不能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规定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豪特酿酒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14年11月5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不能持续满足获证条件。具体表现在生产车间堆放杂物、卫生状况差,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0日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