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61号
案件名称:北京汇圣泉酿酒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汇圣泉酿酒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75009-9
法定代表人:王京站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反映情况,对北京汇圣泉酿酒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标称“北京纯粮酒”的产品标签存在以下问题:1、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地址标注错误。该产品类别为配制酒,但该产品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为“QS1100 1501 0343”(该许可证产品名称属于白酒(液态)),应标注该厂的另一食品生产许可证QS1111 1505 0046,标示的生产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工业开发区”,应标注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南”;2、产品名称、等级标注错误。该产品为配制酒,因此不应标注“北京纯粮酒”,不应标注“质量等级:一级”;3、产品执行标准错误。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QB/T1981-94,已于生产该产品时过期;4、产品警示语错误。该产品标注“过度饮酒 有害健康”,违反了2013年8月1日实施的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4.4的要求:“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又查,该厂于2014年生产了该产品两批共计80箱(其中,一批次批号为20140422,共生产了20箱。另一批次批号为20140425,共生产了60箱。该产品包装规格均为每箱20瓶)。该厂于2014年4月26日,以每箱70元的价格销售了20140422批次产品5箱,每箱生产成本为55元,违法所得75元。现存库存20140422批次产品15箱,20140425批次产品60箱,共计75箱,货值金额为56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