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味乐甜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全麦小蛋糕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味乐甜馨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944871
法定代表人:刘冬梅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3年12月1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全麦小蛋糕,规格型号为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GB2760-2011、GB2762-2012、GB7099-2003、及《糕点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3版)》进行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020-JFSP131816)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该单位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4年3月10日该单位副总经理冉敬之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局接受了调查,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被抽查产品全麦小蛋糕,规格型号为500克/袋,是我公司2013年12月14日生产的,由于我公司想尝试一下新的产品,所以本批次共生产全麦小蛋糕48袋。抽样基数为48袋,抽样数量为4袋,其余44袋分发给本公司员工了,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料已全部用完,主要生产设备是不锈钢盆、手动搅拌机、小型烤箱。这些生产设备采购费用为6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