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22号
案件名称:北京长升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长升居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换荣
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3-4季度组织的糕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生产的(680g/袋 规格,2014.08.15批次)的广式绿豆沙月饼食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你单位该批次产品共计110块,货值金额770元,尚未销售,在自查后全部销毁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