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0-1号
案件名称:于海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海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北玉河村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内从事生产加工面包、绿豆饼和豆沙馅汉堡等食品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加工完的面包180个、待烤面包坯12个、已加工完的绿豆饼90个,另发现下列当事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食品原料:单头灶头1个、煤气罐2罐、揉面压皮机(YP-350型)1台、电子台秤2台、烤箱2台、搅拌机1台、铁托盘15个、不锈钢托盘7个、烘焙果味酱9袋、豆沙0.5袋、塑料模具8个、小麦粉2袋及用于运送食品的小面包汽车2辆。现场仅发现一张标有“北京鑫兴万达糕点原料有限公司”字样的单据,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其他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7月25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许可手续。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