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25号
案件名称:李福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福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新丰市场3排5号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现场发现成品花生酱8桶(50千克/桶),无标签,用于生产花生酱的原料芝麻1袋(50千克/袋),花生1袋(50千克/袋),炒花生50千克(散装),上述原料均无标签,生产花生酱的设备漏斗1个,铲子2个,不锈钢桶1个,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当场查扣。201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4室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29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新丰市场3排5号生产花生酱,共生产花生酱8(50千克/桶)桶(共400千克)。生产成本为11元/千克,对外销售价格为12元/千克,未销售。上述花生酱货值金额4800元,无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物品折合人民币65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