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24号
案件名称:崔长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长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长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在崔长兴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新宝西路2巷94号的生产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崔长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花生酱的生产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成品花生酱8桶(40千克/桶,共320千克),食品原料花生2袋(40千克/袋),用于生产花生酱的铲子2个,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当场查扣。检查过程中,崔长兴一直在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29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新宝西路2巷94号未经许可生产花生酱,共生产花生酱14桶(40千克/桶,共560千克)。生产成本为11元/千克,对外销售价格为12元/千克,销售了6桶(240千克)。生产14桶的货值金额合计6720元,违法所得240元,剩余8桶还未售出,被执法人员查扣。崔长兴对其生产上述食品的事实予以承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