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23号
案件名称:许广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广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29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前栗园村766号未经许可生产麻酱,共生产麻酱(4.5千克/桶)50桶,生产成本为55元/桶,对外以6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6桶,剩余34桶。上述食品货值金额3250元,违法所得160元。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许广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自查报告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