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1号
案件名称:冯秀珍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冯秀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秀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冯秀珍2014年12月1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北消院内从事 “台湾原味”手抓饼经营,至2015年1月26日检查时止,共生产销售175件,11千克/件,售价75元/件,生产成本70元/件,货值金额13125元,非法获利875元;当事人在生产销售”台湾原味“手抓饼过程中,在上海天湖食品有限公司太仓嘻香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箱上冒用其生产许可证编号QS320511010537。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