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31号
案件名称:孟耀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耀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武警路临52号北京芦城狼垡诚信超市门口的一间房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销售额1680元,未获利。相关证据: 举报材料、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退货说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