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21号
案件名称:骆凤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骆凤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骆凤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于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9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中和街23号生产麻酱,共生产麻酱15桶(50千克/桶),生产成本为9.2元/千克,对外以1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5桶,剩余10桶。上述食品货值金额7500元,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