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食罚[2015]17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明远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未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和未建立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明远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白明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再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有一家明远强英食品厂,前4、5天的时候,自己到该厂内购买熟食,看到该食品厂内的所有车间内环境非常脏乱,目前仍在进行生产加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2款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