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绿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布特分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木糖醇豆奶粉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绿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布特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212750-0
法定代表人:高春元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市绿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布特分公司生产的600g/袋规格2014.08.05批次的木糖醇豆奶粉食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 18738-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被抽查产品600g/袋规格2014.08.05批次的木糖醇豆奶粉,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执行标准是GB/T18738,是该公司2014年8月5日生产的,共生产160袋。抽样基数为140袋,抽样数量为10袋,含备样量2袋,其余150袋已经销售。600g/袋规格2014.08.05批次的木糖醇豆奶粉食品销售价格为15元每袋,成本价格是14元每袋,获得利润每袋是1元。货值金额为15×160=2400元,违法所得为1×160=160元。综上,北京市绿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布特分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木糖醇豆奶粉的行为,即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木糖醇豆奶粉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