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秦氏黑色食品开发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核桃花生燕麦谷物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秦氏黑色食品开发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45307-8
法定代表人:秦朝晖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市秦氏黑色食品开发公司生产的秦氏牌600g/袋规格2014.09.03批次的核桃花生燕麦谷物食品,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Q/TZQSS0006-2013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FBJ201407-13)、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已于2014年10月20日送达至该单位。被抽查产品秦氏牌600g/袋规格2014.09.03批次的核桃花生燕麦谷物食品,执行标准是Q/TZQSS0006-2013,该批次共生产640袋。抽样基数为640袋,抽样数量为4袋,含备样量1袋,其余636袋已经销售,经询问备样已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处理。秦氏牌600g/袋规格的核桃花生燕麦谷物售价格为12元/袋,成本价格是11元/袋,获得利润每袋是1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2×640=7680元;违法所得为 1× 640=640 元。综上,北京市秦氏黑色食品开发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核桃花生燕麦谷物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