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京乐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京乐二锅头酒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京乐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47442-6
法定代表人:阎立耕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市京乐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京乐牌56%Vol 500mL规格20140710批次的京乐二锅头酒食品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氰化物不符合GB2757-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要求进行复检。2014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020-JSSP142770),该批次产品备样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氰化物不符合GB2757-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维持原检验报告结论。被抽查产品京乐牌56%Vol 500mL规格的京乐二锅头酒,生产批次为20140710,执行标准是GB/T10781.2,是该公司2014年7月10日生产的,共生产3600瓶,抽样基数为240瓶,抽样数量为4瓶,含备样量1瓶,其余3596瓶已经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每瓶,成本价格是1.8元每瓶,获得利润每瓶是0.2元。货值金额为2×3600=7200元,违法所得为0.2×3600=720元,该批次产品的原料、包材已全部用完,主要生产设备是灌装桶。北京市京乐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京乐二锅头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