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00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孚睿澜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孚睿澜鑫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550424-X
法定代表人:钱久成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6日和2015年5月2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孚睿澜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胡宁玛卡营养素饮料(生产日期2015年2月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北京孚睿澜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和2015年3月31日从上海嘉隽饮料有限公司共购进胡宁玛卡营养素饮料83件,后又退回上海嘉隽饮料有限公司57件。该产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里有人参粉,该人参粉为人工种植,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人工种植的人参粉,在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为人工种植。至2015年5月14日检查时止,共售出26件,产品成本价是每件128.25元,销售价是220.00元,销货款共计5720.00元.违法所得是2385.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