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领先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其他饮用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领先饮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92802-7
法定代表人:边志愿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 020-JSSP151275),北京领先饮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生产的“领先山泉其他饮用水”,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铜绿假单胞菌一项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不合格批次的“领先山泉其他饮用水”共计生产了800桶,销售到水站789桶,食药局抽样9桶,单位自检及留样2桶,货值金额共计3929.5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