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4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冰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名称:北京冰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02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冰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加仑果味汽水(规格:320ml/瓶,生产日期:2015/5/31)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1800瓶、抽样12瓶、备样6瓶、销售单价0.4元/瓶,成本价0.375元/瓶。2015年07月08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糖精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检验结论不符合。经查:当事人生产的1800瓶黑加仑味汽水,其中20瓶当事人自检使用,该批次的产品除了抽样12瓶,备样6瓶,其余的 1762瓶以0.4元/瓶的价格出售。当事人违法生产上述批次饮料的货值金额为720元,获违法所得4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6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