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93号
案件名称: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3164483
法定代表人:张乃春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4年三季度肉制品食品监督抽验中,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14.8.12,计量称重)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菌落总数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