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5
案件名称:北京瑞庚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庚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580288-7
法定代表人:张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4日、4月3日、4月9日、4月20日、4月29日、5月20日、6月9日期共生产100克/瓶“雪之情”花果茶、“曼妙”花果茶共计368瓶,售价均为4.5元/瓶,至2015年6月26日检查时止,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货款金额1656元,非法获利92元。当事人上述批次产品配料部分标注的是配料:烘焙果粒(木瓜粒、哈密瓜粒、海棠粒、圣女果粒、枣粒)桃花瓣、薰衣草粒。根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3月9日政务公开办发布了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说明中指出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的规定,故当事人的上述产品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