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11号
案件名称:北京艺丰优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糕点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糕点生产案
当事人名称:刘根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7004-8
法定代表人:赵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甲13号2号楼三层G的北京艺丰优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生产间5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杂粮吐司及白土司产品,在现场找到的发货单中发现由北京艺丰优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杂粮吐司77个和白吐司25个。该单位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许可证类别:焙炒咖啡,无糕点类许可类别。违法货值金额2579元,违法所得14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