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0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我队接到群众寄来的举报信,内容为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5年01月06日委托昌黎县杨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红薯粉条“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数值表达单位kJ标注不规范、蛋白质及脂肪的”0”界限值错误,经调查:举报属实,我局决定对该举报立案调查。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16日、我局分别接到举报,内容为2014年11月20日生产的金龙顺昌百合干能量数值表达单位kJ标注不规范及2015年3月10日生产的454克/袋金龙顺昌红糖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的营养参考值标注错误,经调查:举报属实,决定与2015年3月18日举报合并立案调查。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7日我局又接到群众举报,内容为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5年01月02日生产的金龙顺昌鲜虾皮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核心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在现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分公司库房内存放有未使用的金龙顺昌鲜虾皮包装袋700个,我局执法人员对这些包装袋予以查封扣押。2015年4月27日的举报内容为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5年03月19日生产的“金龙顺昌百合干”、的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举报属实,我局决定对以上5件举报合并立案,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