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64号
案件名称:北京蓉山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蓉山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岳卫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北京蓉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剁椒的腌制池中,发现正在腌制的剁椒表面有粗盐颗粒,池边有原盐1袋(执行标准:GB/T5462-2003),并且在泡椒腌制池里发现表面有细盐,池边发现32袋精制盐(标识净含量:50kg/袋,执行标准:GB/T5462-2003,标示生产厂家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经询问在场工作人员,称腌制池中正在腌制的剁椒和泡椒就是使用上述原盐和精制盐腌制的。检查成品库发现蓉山鱼头剁椒79箱(6瓶/箱,每瓶净含量2.3kg,生产日期2015年9月20日)、蓉山泡椒267箱(36袋/箱,每袋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5年9月22日)。GB/T5462-2003是工业盐国家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