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54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佰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糕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乐佰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968374-0
法定代表人:陈登旺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北京乐佰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名旺沁园牌300g/袋规格20140731批次的油条、500g/袋规格20140731批次的馒头、 500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馒头、300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油条、500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花卷、325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麻酱烧饼,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生产苯甲酸项目不合格的300g/袋规格20140731批次的油条、500g/袋规格20140731批次的馒头、 500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馒头、300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油条、500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花卷、325g/袋规格20140912批次的麻酱烧饼食品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糕点的行为,产品货值金额为4×600+3×500+2.6×200+4.05×200+3.25×200+5.4×200=6960元,违法所得为(4-3.5)×600+(3-2.7)×500+(2.6-2.3)×200+(4.05-3.55)×200+(3.25-2.75)×200+(5.4-4.9)×200=810元,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300g/袋规格20140731批次的油条食品属于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糕点的行为,产品货值金额为4×600=2400元,违法所得为(4-3.5)×600=300元。北京乐佰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糕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