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32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381989-7
法定代表人:倪丽芬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由当事人监制、当事人天津静海分公司生产138克/袋“兰花豆”(牛肉味)5箱,20袋/箱。至2015年4月1日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到河北胜芳市场,售价2.6元/袋。销售金额260元,非法获利40元。当事人经营的138克/袋“兰花豆”(牛肉味)在生产过程中具体配料成分为“优质牛肉、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牛肉粉,未添加调味料”;而当事人在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配料部分却标示为配料:“优质牛肉、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牛肉粉、调味料”;在标签中存在虚假标示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