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07号
案件名称:欢乐海(北京)水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多级微动能饮
当事人名称:欢乐海(北京)水业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554067-0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欢乐海(北京)水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00mL/瓶2015/08/02批次的多级微动能饮用水,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溴酸盐不符合Q/TZHLH0001-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备样已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处理。欢乐海(北京)水业科技有限公司性质为法人企业,取得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其他饮用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合格产品共生产140瓶,抽样基数为140瓶,抽样数量为24瓶,含备样量6瓶,其余116瓶已过保质期,企业留存到2015年8月底,其后自行销毁了。被抽样产品销售价格为1元每瓶,成本价格是0.9元每瓶,获得利润每瓶是0.1元,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2.4元,原料为自来水,主要生产设备是臭氧机。欢乐海(北京)水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多级微动能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处罚依据为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