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48号
案件名称: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清理库存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03106995
法定代表人:孔德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梅花街1号的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于该单位食品添加剂库房发现5袋名为抗氧化剂的食品添加剂(净含量:1kg,生产厂家:广东食品添加剂研究所,生产日期2013年9月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检查该单位台账发现该食品添加剂并未用于食品生产,只是曾用于先前的产品实验,属于过期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对上述添加剂及时清理并予以警告。201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到该单位进行复查过程中发现该添加剂仍原数摆放在该单位食品添加剂库房内,并未按要求及时清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过期库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一步查实,该单位于2013年10月16日由郑州丰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14元/袋的价格购进6袋名为抗氧化剂的食品添加剂(净含量:1kg,生产厂家:广东食品添加剂研究所,生产日期2013年9月5日,保质期:18个月),于2013年10月20日由技术部使用一袋用于产品实验,由于效果不理想后期并未购进该产品,其余5袋一直存放在库房至2015年7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查封扣押。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7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