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8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蒜香青豌豆(牛肉味)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44926-4
法定代表人:王渴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我局接编号为【信】S2015040036的举报登记表及附件,来信人邓蝉头投诉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生产的180g/袋富林蒜香青豌豆(牛肉味)标签标注“配料:……食品添加剂:牛肉粉、谷氨酸钠”,“牛肉粉”名称不符合GB2760-2011规定应标注的通用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进一步调查,被举报产品180g/袋富林蒜香青豌豆(牛肉味)是包装上错误标注了“配料:……食品添加剂:牛肉粉……”,实为名为香酥牛粉的食用香精,应标注为“食用香精”。标注错误的产品共生产了12个批次,合计481袋,销售价格为7.3元每袋,成本价格是5.7元每袋,获得利润每袋是1.6元,已全部销售,企业于2015年4月1日自行发现了该问题,进行了主动召回,由于以上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已经全部销售,召回数量为0。货值金额为3511.3元,违法所得为769.6。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料与包材已全部用完,主要生产设备是炸锅。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蒜香青豌豆(牛肉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17


